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0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
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
適足之投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