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
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
適足之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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