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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1 條
(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
,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
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
會議平台,以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