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訊之處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
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
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
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
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
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
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
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
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
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
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
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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