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
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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