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得連結
標的資產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得為發行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股
票。但交易相對人為一般客戶者,其標的資產範圍須為認購(售)權
證標的之上市櫃股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臺灣存託憑證。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中心公布之各類股價指數。
五、已上市櫃屆滿五個交易日之轉(交)換公司債。
六、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
八、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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