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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第 46 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證券商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會計制度範本」
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揭露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