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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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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置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前點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
    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
    之其他業務。
    前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負責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
    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本會核准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證券商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業務種類,涉及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得於第一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
    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專責單位之人員,不得辦理專責單位以外之業務,或由非專責單
    位人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