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置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前點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
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
之其他業務。
前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負責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
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本會核准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證券商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業務種類,涉及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得於第一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
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專責單位之人員,不得辦理專責單位以外之業務,或由非專責單
位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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