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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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富管理業務係指證券商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業務人員,依據客戶
    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二)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或辦理資產配置。
    前項所稱高淨值客戶之條件,由證券商自行依據經營策略或參酌境外
    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專業投資人之條件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