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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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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
        及相關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