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二十三、證券商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由其直接或間接持股 百分之百之控制公司或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出具無 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以擔保其債務者,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 富管理業務者,僅得辦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且接 受客戶委託總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