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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26
二十六、證券商應於信託財產帳戶後加列客戶之財富管理帳號,以資區別
        。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
        及資產配置情形,並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證券商與客戶及其他機構間資金之移轉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