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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27
二十七、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得向客戶收取費用,其費率由證券商
        與客戶約定之。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
        撥轉方式準用前點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