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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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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證券商對於金融商品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
        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按月編製
        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