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29
二十九、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
        並報經本會備查之格式,於次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資料傳輸至
        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向信託業同業公會申報信託帳之相關報表,應以副本
        申報證券商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