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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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
    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核准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
    。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應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
    務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信託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另應經中
    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