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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33
三十三、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應檢具下列
        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一)總公司經核准經營財富管理及信託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有效性證明文
          件:
          1.內部控制重大缺失已具體改善。
          2.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及公平待客品質良好。
          3.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有效執行公司治理,並採取措施重視
          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1.業務規劃:經營本項業務之信託業務項目、信託業務種類、
            作業程序及風險控管。
          2.會計制度。
          3.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5.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含資
            訊系統)、未來三年專業人才培訓計畫、薪酬誘因與考核制
            度。
    (五)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無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
          聲明書。
    (七)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同時申請前項業務者,得合併相同申請書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