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證券商申請總、分支機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許
可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未於期限內辦理者,本會得廢
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商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應檢具總、分支機構登記資料表及其他
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許可證照外,並應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於本會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登錄前應經總經理及法令
遵循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且備妥信託業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依信託業法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由
證券交易所轉報本會後,始得開辦。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自受領許可證照,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本會得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本會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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