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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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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證券商申請總、分支機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許
        可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未於期限內辦理者,本會得廢
        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商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應檢具總、分支機構登記資料表及其他
        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許可證照外,並應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於本會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登錄前應經總經理及法令
        遵循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且備妥信託業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依信託業法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由
        證券交易所轉報本會後,始得開辦。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自受領許可證照,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
        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本會得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本會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