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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35
三十五、證券商及其從業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本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及信託業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