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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9
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立專責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
    與執行及人員之管理。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所屬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具備財富管理業
    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未具備資格條件者,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
    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