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
代理業務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權益契約書,並檢附印鑑
卡或簽名樣式卡。
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
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前項申請手續,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
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並應檢附具監護權之證明
文件。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
證正本、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
理第一項申請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
無誤」字樣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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