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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gency Services Operated by Securities Firms Engaged by Customers to Invest Their Securities Trading Balanc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7 條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以已開立受
託買賣帳戶者始得為之。
證券商受理該項業務,以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結餘款項撥付於
證券商交割專戶,尚未撥付至客戶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存
款帳戶前,依客戶指示代理執行資金當日轉撥者為限,客戶交割結餘款項
應於當日撥轉完成不得留置,並不得以客戶或證券商名義另行開立帳戶。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其資金撥轉
額度由證券商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