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12 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