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3 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