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Omnibus Trading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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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易及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一、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賣之數量及價格規定,比照一般買賣
      帳戶辦理,另不同委託人之零股得合併後,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
      賣。
(二)聲明書所轄之委託人發生異動時,應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明細後
      五個營業日內,將聲明書交付於證券商,或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
      明細後三個營業日內,以證券商與受任人合意之通知方式(如傳真
      或電子文件等)將異動名單傳送證券商。
(三)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
      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完整保存綜合交易帳戶之買賣委
      託紀錄、原成交回報及分配後之成交明細等資料。前揭分配後之成
      交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買賣別、
      整股或零股、新委託書編號、分配後投資人帳號、分配後之交易單
      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數
      、分配後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類別等。
(四)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先提供各委
      託人買賣額度予受任人,每日由受任人於委託買賣時自行控管各委
      託人之買賣額度。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如發現有委託人超過限額
      一件以上者,則列計綜合交易帳戶違反買賣額度規定一次,各綜合
      交易帳戶當月累計超過十次者,本公司得依相關規定處置證券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申報賣出有價證券時,由
      受任人自行控管各委託人之集保帳戶至少具備相當於應付交割之數
      額。如申報分配後發現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者,僅得由證券商依
      現行申報錯帳或違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之有價證券,有依規定須預收部分
      或全部之價金或有價證券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並向各委託人收取
      後交付於證券商;或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證券商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抽查委託人委託金
      額之計算,如委託人透過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得以綜合交易帳戶
      成交分配之金額替代委託金額,如有透過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
      併加計其委託金額。
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日或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後,併入綜合交
      易帳戶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另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亦得於成交
      日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戶後再申報
      成交分配明細。另證券商須依本作業要點參、三增修委託明細。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託人之總
      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別證
      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並於當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公司。但證券商未能完
      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995555 -檢查碼)
      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留
      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另須依本作業要點參、
      四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證券商於成交日完成分配明細申
      報後如須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
      復至原始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後,視需要重新申報更正帳號,再
      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三)證券商得依受任人指示將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為零股
      或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予委託人,分配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者,
      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一萬交易單位,前揭分配為零股者及零股交
      易,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單位),惟交易單位小
      於一千股(單位)者,每筆分配數量應小於一交易單位,另分配為
      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者應與分配為零股者分別申報。
(四)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以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
      證券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一交易單位為一千
      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十元之整倍數;一
      交易單位為一百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元
      ;一交易單位為十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
      角;一交易單位為一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得申報
      為元、角或分;另依受任人指示以零股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
      之總成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 1
      股(單位)之整倍數。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後,依受任人指示分配予
      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
      數量應申報為 1  股(單位)之整倍數,前揭分配明細應與普通交
      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交易分別申報,且不須符合本公司上市證
      券鉅額買賣辦法有關數量、種類及金額相關規定。另鉅額買賣不適
      用本作業要點參、二、(一)規定。
(六)證券商申報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與委託人實際交割金額之差額,
      證券商得以「其他營業收入」或「其他營業支出」入帳。
(七)個別證券依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所計算之成交價格,如有逾越該綜合
      交易帳戶當日成交之最高或最低價格等不符公平合理之情事者,本
      公司得公布受任人之名稱等相關資料,並通知其委託人。
(八)證券商申報之分配明細,其各委託人應符合個別證券對委託人資格
      條件之規定。
三、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各
    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明細至本公司。本公司如有業務需要時,得要
    求證券商即時提供當時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回報,及各委託人或受任
    人之委託明細。前揭委託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
    證券代號、買賣別、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或受任人之代號及名稱、
    委託數量等。前揭同一委託人或受任人得使用一個以上之代號,本公
    司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委託人或受任人之相關明細資料。
四、證券商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本作業要點參、二、
    (二)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調整分配後個別證券分配予各委託
    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
    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惟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
    之分配明細為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時,僅得調整分配予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
    一營業日已申報調整分配後,如須再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
    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復至成交日最終分配明細後,視需要重新申
    報更正帳號,再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五、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及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
    分配,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995555 -檢查碼者,僅限分配
    予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885555 -檢查碼者,
    僅限分配予本國委託人。
六、證券商應先完成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方得以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
    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更正帳號及更改交易類別等作業。
七、結算交割作業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受任人指示申報分配
    後之成交明細,並由委託人之證券買賣帳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