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7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
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
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於償還前,客戶已完成更換
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
還借貸款項,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