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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0 條
客戶償還借貸款項時,應填具「借貸款項償還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至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證券
商於確定融通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前,由證券
商將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匯撥至其客戶開立之保管劃
撥帳戶、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存入客戶於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以客戶
原提供外幣擔保品之幣別為限。
前項應退還擔保品為外幣者,得依雙方約定轉為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第一項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由證券
商將其匯撥至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第一項客戶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償還借貸款項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