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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26 條
客戶未依前條第二項之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向本中心申
報違約,本中心即行轉知證券交易所及各證券商。
證券商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
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中央登錄公債,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中心自次一營業日起,將該借券證券
商為出借人繳存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予出
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