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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會計處理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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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計作業原則
一、依據
    本會計處理係針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三章「其
    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暨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所稱之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予以規範。
二、出借券源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券源有三(依據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2 條),包括自有有價證券、自證券交易
    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
    融資買進擔保證券三種。其中自有有價證券(包含自營商、承銷商持
    有之營業證券與經紀商投資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時,應將原帳列科
    目轉列為「借出證券」,評價日應依公平價值評價,評價損益依其未
    出借前原始帳列評價損益科目列帳。至後兩類出借券源,如證券商自
    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時,並未入帳(僅作備忘分錄,借券證券商
    於賣出借入有價證券時,方認列「應付借券」),另融資融券業務取
    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屬客戶繳入之擔保品性質,亦未認列為證券
    商之資產(惟仍須依客戶別分別設帳控管),故該兩類券源之出借撥
    轉,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表達,未帳列會計帳。
三、擔保品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依據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5 條),如為有價證券者,不須入帳,但
    須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9  條,依每一客戶分別設
    帳,並逐筆登載擔保品相關交易事項;如屬現金擔保品者,認列為「
    借券存入保證金」之流動負債科目。借券人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時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情形;如屬現金擔保品者
    ,認列為「借券存出保證金」之流動資產科目。現金擔保品應依應計
    基礎認列利息支出(收入)。
四、借券收入、服務手續費及違約金
    證券商辦理其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收取之借券收入及服務手續費認
    列為「借券收入」。另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向借券人收取之違約金,帳列「其他營業外收入- 
    其他」。
五、借券人借入證券出售及還券
    借券人借入有價證券時,僅作備忘分錄。出售時,按出售價格認列為
    「應付借券」,評價日依借入有價證券公平價值評價,差額認列為「
    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評價利益(損失)」。借券人於市場買回借入
    之有價證券,帳列「營業證券」;於實際返還有價證券時,認列「借
    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利益(損失)」。證券商以自有有價證券辦
    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時,沖銷「出借證券」
    ,並將該有價證券轉回原始帳列科目。
六、借券人追繳擔保品
    當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價值不足,證券商通知補繳差額以增加擔保品
    整體價值時,與會計作業原則三之處理方式相同。採現金方式補繳差
    額與現金擔保品之會計處理方式相同;採有價證券方式補繳差額,即
    依客戶別分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七、借貸期間股息紅利之權益補償
    融資戶融資買入之股票,就供為融券戶融券之部分,如遇發行公司因
    配股配息及股東常會等有停止過戶之情事,融券戶依規定必須還券了
    結,以便融資戶辦理過戶;故證券商如以融資買進券源作為出借券源
    者,證券商應自行調度提早要求借券人還券、向借券中心借券或以自
    有證券歸還給融資戶,以便融資戶辦理過戶,不致有須權益補償予融
    資戶或有新股認購權利而融資戶無法行使權利之情事。
    惟因辦理有價證券出借之證券商採借券或以自有券方式歸還融資戶,
    借券人權益補償予有價證券出借之證券商,該出借證券商入帳之分錄
    應回歸其出借券源為向借券中心借券或屬自有券而採不同處理模式。
    如為自有券之權益補償,則認列為股利收入或出售有價證券收入;如
    為向借券中心借券之權益補償,因出借證券商同時為借券中心之借券
    人,該權益補償尚須返還予借券中心出借人,故屬代收代付性質。
八、借貸期間之新股認購權利
    【出借人】
    證券商出借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具發行新股認購權利且證券商欲認購
    時,證券商應按約定於認購期限屆滿前,將認購價款交付客戶,同時
    借記:應收股票,貸記:銀行存款。
    【借券人】
    借券人於出借人新股認購權利繳款日,僅記錄現金增資款之代收代付
    ;若借券人已將所借股票出售,且借券人於出借人繳款當日即於市場
    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則以當日實際買回價格貸記:應付借券,其
    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列為「借券交易損失」;若借券人未於出借人繳款
    當日於市場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則以出借人繳款日當日收盤價貸
    記:應付借券,其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列為「借券交易損失」,屆實際
    於市場買回約當現金增資股數之購入價格與上開繳款當日收盤價之差
    額,認列為「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損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