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會計處理分錄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亦即欲借券
之證券商不可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進行借入有價證券,
故以下會計處理分錄借券人與出借人兩造不可皆為證券商;借券證券
商僅可向借券中心借入,惟為便利說明,以下會計處理借券人與出借
人皆以證券商列示。
1.一般狀況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辦理其他有│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價證券借貸│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業務之證券│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商向借券客│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戶收取擔保│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品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2.出借人出借│1.以融資買進擔保證券、│作備忘分錄 │
│ 股票 │ 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 │
│ │ 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 │
│ │ 出借: │ │
│ │ 僅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 │
│ │ 表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 │ │
│ │2.以自有券出借 │ │
│ │ 借:借出證券 │ │
│ │ 貸:營業證券- 自營│ │
│ │ (承銷) │ │
│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
│ │ 證券 │ │
├──────┼───────────┼─────────┤
│3.借券人將所│無 │T 日 │
│ 借股票出售│ │借:營業證券 │
│ │ │ 貸:應付借券- 避│
│ │ │ 險(非避險)│
│ │ │ │
│ │ │T+2 日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營業證券 │
├──────┼───────────┼─────────┤
│4.月底及資產│ │ │
│ 負債表日 │ │ │
│ 1.出借人須│1.以評價利益為例: │1.以評價損失為例 │
│ 對借出證│ 借:借出證券評價調整│ 借:借券及附賣回│
│ 券評價,│ 貸:營業證券評價利│ 債券融券評價│
│ 借券人須│ 益- 自營(承銷│ 損失 │
│ 對應付借│ ) │ 貸:應付借券- │
│ 券評價 │ 或貸:經紀商投資有價│ 避險(非避│
│ │ 證券評價利益 │ 險)評價調│
│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錄迴│ 整 │
│ │ 轉) │(次月初可將評價分│
│ │ │ 錄迴轉) │
│ │ │ │
│ 2.估列借券│2.估列借券收入 │2.估列借券費用 │
│ 費用(收│ 借:應收帳款 │ 借:借券費用 │
│ 入) │ 貸:借券收入 │ 貸:應付帳款 │
│ │ │ │
│ 3.估列利息│3.估列利息費用 │3.估列利息收入 │
│ 費用(收│ 借:利息支出 │ 借:其他應收款- │
│ 入) │ 貸:其他應付款- 非│ 非關係人 │
│ │ 關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5.借券人有價│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證券借貸帳│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須於財務報表附註│
│ 戶整戶擔保│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揭露有價證券供作│
│ 比率低於擔│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擔保情形 │
│ 保維持率,│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被通知補繳│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借券擔保品│2.現金擔保品 │2.現金擔保品 │
│ 差額 │ 借:銀行存款 │ 借:借券存出保證│
│ │ 貸:借券存入保證金│ 金 │
│ │ │ 貸:銀行存款 │
├──────┼───────────┼─────────┤
│6.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
│ 借股票回補│ │ 貸:銀行存款 │
├──────┼───────────┼─────────┤
│7.借券人將所│ 借:營業證券- 自營(│借:應付借券- 避險│
│ 借之股票返│ 承銷) │ (非避險) │
│ 還出借人 │或借: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借:借券及附賣回債│
│ │ 券 │ 券融券回補損失│
│ │ 貸:借出證券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8.支付借券相│借:銀行存款 │借:借券費用 │
│ 關費用 │ 貸:借券收入 │ 應付帳款 │
│ │ 貸:應收帳款 │ 貸:銀行存款 │
├──────┼───────────┼─────────┤
│9.出借人返還│1.有價證券擔保品 │ │
│ 借券人保證│ 不須入帳,但須依證券│ │
│ 金及支付現│ 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 │
│ 金擔保品利│ 作辦法第 9 條依客戶│ │
│ 息 │ 別設帳,並逐筆登載擔│ │
│ │ 保品相關交易事項 │ │
│ │ │ │
│ │2.現金擔保品 │現金擔保品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
│ │ 借:利息支出 │ 貸:借券存出保證│
│ │ 借:其他應付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貸:利息收入 │
│ │ 貸:銀行存款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2.權益補償與新股認購權利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現金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借 │ 關係人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貸:代收款項 │
│ │ 係人 │借:銀行存款 │
│ │ 貸:股利收入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借:銀行存款 │借:代收款項 │
│ │ 貸:其他應收款- │ 貸:銀行存款 │
│ │ 非關係人 │ │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借入股票已出售部│
│ │ 部分 │ 分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係人 │ 貸:其他應付│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款- 非關│
│ │ │ 係人 │
│ │ 借:銀行存款 │ 借:其他應付款- │
│ │ 貸:其他應收款- │ 非關係人 │
│ │ 非關係人 │ 貸:銀行存款│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中心│ │
│ │ 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2.股票股利 │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 │
│ │ 借 │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作備忘分錄,註記│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將收到股票股利股│
│ │ 成本上 │ 數 │
│ │ │ 確認已收到股票股│
│ │ │ 利之股數 │
│ │ │ 作備忘分錄,返還│
│ │ │ 股票股利股數予出│
│ │ │ 借人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 金 │
│ │ 係人 │ 借:應收股票股利│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貸:其他應付│
│ │ 3 │ 款- 非關│
│ │ 借:銀行存款 │ 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 借:營業證券 │
│ │ 非關係人 │ 貸:應收股票│
│ │ │ 股利 │
│ │ │ 借:其他應付款- │
│ │ │ 非關係人 │
│ │ │ 貸:銀行存款│
│ │ │ │
│ │※借券人借入股票已出售│ ※借入股票已出售│
│ │ 部分 │ 部分 │
│ │1.出借人選擇返還股票 │ 1.出借人選擇返還│
│ │ 出借人註記增加股數,│ 股票 │
│ │ 單位成本降低,反應在│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未來實際出售時的單位│ 貸:應付借券│
│ │ 成本上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貸:借券及附│
│ │ │ 賣回債券│
│ │ │ 融券回補│
│ │ │ 利益 │
│ │ │ │
│ │2.出借人選擇返還現金,│ 2.出借人選擇返還│
│ │ 以股票除權參考價認列│ 現金 │
│ │ 可收取款項,並貸記出│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售證券收入 │ 貸:其他應付│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 款- 非關│
│ │ 人 │ 係人 │
│ │ 貸:出售證券收入 │ 借:其他應付款- │
│ │借:銀行存款 │ 非關係人 │
│ │ 貸:其他應收款- 非│ 貸:銀行存款│
│ │ 關係人 │ │
│ │ │ │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 │
│ │ 源辦理出借 │ │
│ │ 1.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股票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 │
│ │ 中表達,未帳列會計│ │
│ │ 帳 │ │
│ │ │ │
│ │ 2.借券中心出借人選擇│ │
│ │ 返還現金 │ │
│ │ (借券人返還證券商│ │
│ │ ,證券商再返還借券│ │
│ │ 中心出借人) │ │
│ │ 借:其他應收款- 非│ │
│ │ 關係人 │ │
│ │ 貸:代收款項 │ │
│ │ 借:銀行存款 │ │
│ │ 貸:其他應收款│ │
│ │ - 非關係人│ │
│ │ 借:代收款項 │ │
│ │ 貸:銀行存款 │ │
├──────┼───────────┼─────────┤
│3.新股認購權│A.以證券商自有券辦理出│證券商不會向另一家│
│ 利 │ 借 │證券商(或證金公司│
│ │借:應收股票5 │)借券,僅可能向借│
│ │ 貸:銀行存款 │券中心借入股票,如│
│ │借:營業證券 │借券中心出借人欲認│
│ │ 貸:應收股票 │購,出借人將款項交│
│ │B.以向借券中心借入之券│付借券人,由借券人│
│ │ 源辦理出借 │代為認購 │
│ │ (向借券中心之出借人│ │
│ │ 收取增資價款,將款項│※若借券人尚未將借│
│ │ 交付借券人,請借券人│ 入有價證券賣出 │
│ │ 代為認購) │借:銀行存款 │
│ │借:銀行存款 │ 貸:代收款項 │
│ │ 貸:代收款項 │借:代收款項 │
│ │借:代收款項 │ 貸:銀行存款 │
│ │ 貸:銀行存款 │ │
│ │ │※若借券人已將借入│
│ │ │ 有價證券賣出 │
│ │ │借:銀行存款 │
│ │ │借:借券交易損失 │
│ │ │ 貸:應付借券 │
│ │ │借:營業證券 │
│ │ │ 貸:銀行存款 │
│ │ │借:應付借券 │
│ │ │借:借券及附賣回 │
│ │ │ 債券融券回補 │
│ │ │ 損失 │
│ │ │ 貸:營業證券 │
│ │ │ 貸:借券及附 │
│ │ │ 賣回債券 │
│ │ │ 融券回補 │
│ │ │ 利益 │
└──────┴───────────┴─────────┘
2 稅務會計之處理應依財政部 96 年 8 月 20 日以台財稅字第 0
9600210970 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課稅規定,權益補償之
課稅原則如下: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免課借券人所得稅(為
代收轉付性質)。出借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屬
股利所得;其取得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當權息由借、貸雙方以外第三人領取時:視同借券人已將所借股
票出售,不具股利所得性質,借券人返還出借人的權益補償,視
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3 有關稅務會計之處理,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借券
人有價證券權益改以現金方式之補償,以股票面額認列股利收入
,股票除權參考價扣除股票面額之餘額貸記出售證券收入
4 「應收股票股利」、「應付代收股票股利」分別列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 201989 其他金融負債- 流動
- 其他」之子項,請券商自設子目
5 「應收股票」為「 101790 其他金融資產- 流動- 其他」之子項
,請券商自設子目
3.借券人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2 條情事,辦理其
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出借當事人)應處分各該筆借交易
之擔保品或為必要之買回處理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說明 │
├───────┼────────────┼───────┤
│1-1 借券人原交│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付現金擔保│ 貸:銀行存款(註:買│後尚有剩餘可退│
│ 品,辦理必│ 券價款) │客戶 │
│ 要之買回有│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價證券處理│ 係人 │ │
│ │ │ │
│ │借:借券存入保證金 │現金擔保品買券│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尚不足之款項,│
│ │ 貸:銀行存款(註:買│通知客戶限期補│
│ │ 券價款) │足差額 │
├───────┼────────────┼───────┤
│1-2 借券人原交│處分擔保品等有價證券撥轉│ │
│ 付有價證券│,係在證券商業務報表中表│ │
│ 擔保品,現│達,未帳列會計帳。 │ │
│ 進行處分擔│ │ │
│ 保品作業,│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並辦理必要│ 貸:銀行存款(註:買│價款,買券後尚│
│ 之買回有價│ 券價款) │有剩餘可退客戶│
│ 證券處理 │ 貸:其他應付款- 非關│ │
│ │ 係人 │ │
│ │ │ │
│ │借:銀行存款 │處分擔保品所得│
│ │借:其他應收款- 非關係人│價款,買券尚不│
│ │ 貸:銀行存款(註:買│足之款項,通知│
│ │ 券價款) │客戶限期補足差│
│ │ │額 │
├───────┼────────────┼───────┤
│2.還券 │1.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向證券交易所│ │
│ │ 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
│ │ 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 │
│ │ 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 │
│ │ 擔保證券兩種券源當作出│ │
│ │ 借券源時,因僅在證券商│ │
│ │ 業務報表中表達,未帳列│ │
│ │ 會計帳,故處分擔保品並│ │
│ │ 辦理買入有價證券並返還│ │
│ │ 之作業,亦僅在證券商業│ │
│ │ 務報表中表達 │ │
│ │2.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
│ │ 證券商以自有券出借之還│ │
│ │ 券作業 │ │
│ │借:營業證券- 自營(承銷│ │
│ │ ) │ │
│ │ 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 │
│ │ 貸:借出證券 │ │
├───────┼────────────┼───────┤
│3.證券商辦理有│借:銀行存款 │ │
│ 價證券借貸操│ 貸:其他應收款- 非關│ │
│ 作辦法第 33 │ 係人 │ │
│ 條規定,借券│ 貸:其他營業外收入- │ │
│ 人未依操作辦│ 其他 │ │
│ 法第 32 條第│ │ │
│ 三項限期補足│ │ │
│ 差額者,即為│ │ │
│ 違約,出借證│ │ │
│ 券商得自違約│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就應補差│ │ │
│ 額部分按約定│ │ │
│ 借券費率 10 │ │ │
│ % 收取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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