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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Granting of Transaction Charge Discounts and Financial Incentives to Beneficiary Certificate Liquidity Provid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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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本公司提供 2,000  萬元作為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之獎勵金。
二、符合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始可獲得獎勵
    金額:
(一)受益憑證上市須滿一個月。
(二)每三個月為一期,於當期該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2,500  交易單位以上
      ;另當期該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  億元時,
      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100  交易單位以上。
(三)當期流動量提供者對該受益憑證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超過該
      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每期計算全體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受益憑
    證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進行排名並核發獎勵金,於該受益憑證
    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時,第一名 70 萬元,第二
    名 50 萬元,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 20 萬元;另當期日平均資產
    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  億元時,第一名 70 萬元,第二名 50 萬元,
    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至第十二名各 20 萬元,惟獲獎者當期賣出
    該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與獎勵金取其低者作為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