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貳之一、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提供 ETF 受益憑證 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如 ETF 受益憑證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其不得為利害關係之 公司。 前兩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