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動量提供者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
者,該專戶應設於其自營商帳號下,本國證券自營商帳號為八八八八
八八-五;發行人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受委任者之
證券自營商帳號下,本國證券自營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六;外國
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且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該分支機
構證券經紀商部門。上開專戶僅得買賣自行發行或受委任提供流動量
之權證,且同一帳戶申報之買賣不得成交。另專戶內之權證一律不得
辦理質押。
流動量提供者於前項專戶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權證同日以普通交易、盤
後定價交易及鉅額買賣進行普通交割之買賣者,得為買進與賣出相抵
之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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