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第二上市公司在不牴觸註冊地國、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其臺灣存託憑證。 前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 回臺灣存託憑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