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 一字第 1040011843 號函修正第 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 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 0021905 號函准予備查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 二字第 1010024353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 辦法;新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 託憑證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 010046278 號函准予備查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 第 1001703798 號公告訂定全文 20 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 000041143 號函准予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