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二上市
第 5 條
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依第三條規定公告之即日起算二個
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依第
三條規定方式公告執行情形,並檢附下載資料及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