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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二上市
第 9 條
第二上市公司於買回其臺灣存託憑證時,依其註冊地國、上市地國公司法
令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於該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期間
內不得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