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 for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Filing of Financial Reports and Operational Status Repor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第 5 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
報事宜: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
    產者。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
    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
    上市或上櫃買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