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淨值相關額度控管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ontrol of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Limits Relative to the Net Worth of Securities Firms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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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
    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