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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 11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
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
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