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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Securities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 2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本辦法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