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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證券商權責部門、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及恢復
辦理之作業程序、運用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未達約定運用最低金額之撥
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及撥轉方式、管理費、客
戶交割支應資金之處理、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客戶提前終止契約之處理
、款項收付與運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
記載事項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