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3 條
證券商應審查客戶已開立從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所需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始得同意與其簽訂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
場基金契約書後辦理本項業務。
前項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契約書範本,由券商公會擬訂,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戶委託運用款項種類。
二、證券商訂定之款項運用最低金額。
三、投資標的種類。
四、投資標的之約定方式。
五、證券商依約執行資金轉撥,不得涉入投資判斷;對運用資金所生之風
    險與利益,悉由客戶自行負擔與享有,亦不得與客戶為投資損益分擔
    之約定。
六、客戶有支應資金需求時,投資標的動用順序之約定方式。
七、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程序。
八、客戶查詢其款項及投資標的資料之方式。
九、證券商應就本業務之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十、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十一、契約之生效日期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二、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委託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相關資料提供證
      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
      蒐集、處理及利用所需。
十三、爭議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