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託機構發行「存託憑證」,委託保管機構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所表彰之
有價證券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申請將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存託憑證」專戶,應於委託買進日或
申請撥轉日檢具許可申請書(附件二)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並注意下列
事項:
一、無「海外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第四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
其申報生效之情事。
二、申請日前一個月,所表彰有價證券之股價變化無異常情事。
本公司經檢核符合前項條件者,出具發行許可函,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
銀行、集保公司及上市公司。
存託機構應於前項許可函送達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發行「存託憑證」。
存託機構依第一項辦理所表彰之有價證券首次發行「存託憑證」,須繳納
審查作業費新臺幣二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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