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專營基金銷售業務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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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條之營業處所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一)應裝設營業專用電話、傳真機。
(二)應設置執行基金銷售業務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
(三)公告欄:與基金銷售有關訊息之揭示,包括證券主管機關法令函文
      、投信投顧公會及本公會規章、公告、函文等。
(四)辦理基金銷售有關之其他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