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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9 條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本公司。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經本公司依業務章則、契約條款暫停服務者,暫
停期間之各項費用仍應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