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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39 條
證券商應督促發行人確實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資訊揭露,
並持續提供及維護資訊揭露專區供其揭露。
前項揭露之資訊應至少保存十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發行人揭露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證券商通知後,即時輸
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發行人揭露之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除依證券商與發行人簽訂之契約處理
外,發行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