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56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八
    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條規定。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者。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
五、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六、交易平台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
七、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八、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依前項所為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