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八
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條規定。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者。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
五、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六、交易平台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
七、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八、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依前項所為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