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記點範圍及除外規定
(一)本要點以證券商依第一點須申報事項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1.延遲申報:未依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者。
2.申報錯誤
(1)本公司審核證券商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發現申報錯誤者。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檢查局、中央銀行、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通知本公司者
。
(3)其他外部人士發現錯誤通知本公司經確認屬實者。
(二)除外規定
1.新增報表或修訂報表項目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者,不列入記點。
2.證券商於二、(一)2 所列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情事前自行補正者
,不列入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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