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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39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三條規定。
二、未於本中心所定之期限內提供資料予本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本
    中心所指定之會計師。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