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認可之進修機構,應於開課前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
時公告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之「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經認可之進修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進修課程時,應確保其他機構
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經認可之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課程
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
料陳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
進修機構如有未符合本審核原則相關規定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廢止其為進修機構之
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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